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其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二、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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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標準及收取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 (以下簡稱經紀業) ,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經紀業之管理,依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