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簽名非本人
根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的資料顯示,為了避免簽名被模仿,拒絕在信用卡後方簽名的做法是錯的,「當簽名欄留下空白時,盜用者可以簽上任何形式的簽名,
4.當確認無誤在簽名處簽名,樣式需與卡片背面一致。 5.當商店服務人員交還卡片,應確認為本人信用卡。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依信用卡國際組織或銀行規定辦理。 持卡人
非本人信用卡,特約商店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依據信用卡申請書之約定條款,信用卡僅授權持卡人本人親自使用,不得將信用卡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持卡人於
就直接拿信用卡給我要我過去餐廳. PS:我當時就想說:怪了信用卡不是都要本人簽名嗎? (小弟我還沒信用卡) 還是說只要持卡人同意其他人代刷也可以!?(小弟
簡單的說,簽別人的名字,或用別人的名字製作文書的行為不一定會構成刑法上的偽造簽名罪或偽造文書罪,還須認定事先有沒有得到別人的同意(授權)。 因此,若是
持卡人簽帳消費時,請使用與信用卡簽名欄上相同之簽名,且事後不得再以簽名不同為由,拒絕付款。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NT$3,000以下或國外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