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而所謂行政爭訟法(下同)第298條之假處分,其功能即係行政爭訟法中保全. 程序之一環,其與第293條之假扣押、第116條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合稱所謂. 「暫時權利保護程序」。3 頁
書狀名稱, 民事聲請假處分(不動產).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使用說明, 債務人有逃匿、隱匿財產,或將來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的情形,非金錢債權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先
什麼是假處分? 為了避免對方在訴訟中脫產,例如把不動產賣掉或是設定抵押給第三人,原告在起訴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處分不動產,也就是請求法院准許將該筆不動產
「 假處分 」與假扣押的概念幾乎相同,假處分也是債權人在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未確定時能保全日後強制執行的一種方法。兩者不同之處在於,假扣押是針對金錢
1、一般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物現狀之假處分,又稱為保全假處分。例如:在本案尚未起訴或已經起訴而判決確定前,為保全
假處分是一種民事訴訟程序中保全債權的手段,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中惡意脫產或是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處分行為,故允許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先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