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的情形,則確實會受到限制
I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III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
一、按法院宣告公司破產之裁定遭抗告法院裁定廢棄,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該宣告公司破產之裁定即失其效力,公司之人格自不因而消滅,法院並應囑託相關登記機關塗銷其破產登記。
1. 向法院提出破產聲請。 · 2. 法院審理調查(含開庭)。 · 3. 法院准予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 · 4. 召開債權人會議。 · 5. 進行破產執行程序(即分配資產
向法院聲請破產時必須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證明公司符合上述三個要件。法院進行審查時,可以發文要求公司補提其他文件,或直接傳喚聲請人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法院宣告破產後依法處分財產或由破產管理人繼續營業,均屬破產清理之必要範圍,如有營業收入,仍應屬破產財團,以供清償全部債務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