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及簡化編製作業,並推動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性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
一、精簡刪除年報應揭露事項: (二)上開精簡刪除事項,投資人仍可透過公司網站、金管會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財務報告等管道取得相關資訊。 二、開放
第七條年報編製內容應 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資本及股 份、公司債、特別股、 海外存託憑證、員工 認股權憑 60 頁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對照表(113.08.01).pdf.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