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資遣費 - 不定期契約資遣費 - 定期契約提前終止資遣費
2022年4月22日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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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雇主無須發給勞工資遣費。 不定期契約: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各該事業單位自訂的規定或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貳、 勞動契約
(二)定期契約期滿終止無須給付資遣費;惟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必須給付資遣費。 Q:什麼情形下雇主才能解僱勞工?TOP. A: 一、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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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差別是?老闆要求簽「一年一聘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的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因此可能產生雇主為了規避給付勞工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
定期勞動契約,雇主提前將勞工解僱是合法的嗎?
不過,因為定期勞動契約,為期限屆至即告終止的性質,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款,即規定定期勞動「契約屆滿即離職(不含違法解僱)」的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另外,勞工
定期契約
因該定期契約自92 年12 月23 日至93 年3 月22 日,期間僅3 個月,若申請人93 年3 月22 日離職前1 年內,未能符合契約期間合計滿6 個月以上,依法不得視為「非自願離職」,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