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依工作規則第124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金額,以各該員工全年所得之本薪總數之六分之一為計算標準,並得視業務情況報請董事長核定增減。」、第125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於該
按年終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係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並非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甚明。故年終獎金、特別激勵獎金縱經董事會承認列入平均工資
(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按年終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係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並非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甚明。」 【但以
在法院的判決上,年終獎金和三節獎金,通常被認定不屬於經常性給與。 法院認為,年終獎金屬於公司為獎勵員工過去一年的努力,及激勵未來業績所發放的獎勵,屬於
年終獎金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的一部分,因此需要被課稅,公司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如果年終獎金的金額超過每月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
年終獎金也應計入工資嗎?事實上,發放名目無法成為認定是否為工資 勞健保費、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這些計算都牽涉工資的範圍,而工資究竟包含哪些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