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定期會同各 ...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若「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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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公共安全衛生之檢查2)【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或第4項~§91;第3項~§91-1;第5項~§91-2. ﹝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