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1﹞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2﹞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3﹞ 各級政府 ...
修法重點 災害防救法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第一章總則第1 條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一)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災害管理組. 災害防救法分為總則、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預防、. 災害應變措施、災後復原重建、以及罰則與附則等,共計八章五十. 二條的條文,其重點如下:. ➢災害
說明: 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委員會: (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項,置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