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Preferred stock) 兼具債券與普通股性質,是一種混合證券(Hybrid security),而特別股通常每季定期配息,到期年限較長,配息率較同等級信評債券利率高,在發行公司的派息
就普通股特性而言,特別股可能無特定到期日,可能具有表決權,並在法律上具有「所有權」形式,且發放特別股股利並無法為公司抵減所得稅,部分特徵與普通股類似。 企業發行特別股
兩者最大的差別是,公司在分配利潤和剩餘財產的權利順位,特別股優先於普通股,所以又被稱為「優先股」;另外,特別股的一般股東在投票表決、選舉等權利上,受到限制,有的甚至是
按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等事項於章程中定之(公司法第157條請參酌),而累積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或贖回時,其帳上特別股相關科目應一併沖銷,
特別股可以當作具有「債券性質」的股票,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但卻不完全是普通股。特別股通常被視為企業借錢融資的其中一種方式,有時能延遲支付股利或是當年度盈餘不足則不
公司破產時,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當公司決議重大議案時,特別股的股東一般沒有表決權。 雖然都是股票,但是「普通股」與「特別股」權利義務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