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調動工作的事,未事先在勞動契約中訂明,更應獲得勞工同意後始能調動,以免因任意調動更換勞工工作而使勞工無法適應新的工作職務與環境,否則強迫勞工調動工作,致使勞工不得
調動命令只要合法,勞工不得拒絕 無論是法令面、主管機關或法院實務見解,均無法得出案例中地方勞工局來函所稱「故員工基於合理正當理由不同意接受(合法)調動,仍應依其意願
「惟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5款原則。揆其立法意旨係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其判斷
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公司才能要求勞工調動,而勞工通常有義務要接受。 因此,無論情況如何,雇主在職務調動上都應遵守《勞基法》規定的這五項調動原則。 勞
以勞基法第10-1 條所提及,職務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而且不能違反五原則:. 職務調動的正當性; 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 職務異動的合理性; 工作地點變更
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