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未表明退休而自請離職時,該舊制退休金之請求權並不當然消滅。 依勞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其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願離職,除了資遣費或退休金,還可以請公司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後申請失業給付。 ➤ 參考來源: 雇主因業務緊縮實施優惠退休方案,勞工仍得請領失業
社會局表示,資方為規避給付退休金,常以各種手段迫使勞方簽署損及權益文件,勞工下筆前應三思。 勞工退休金的改制,原因在於舊有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無法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例如:A勞工平均工資為
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雇主並應發給退休金。 退休金計算方式: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勞退舊制),前15年每1年給2個基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