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 自用或非中華民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但非中華民國遊艇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 本法用詞,
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 理,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17 頁
依船舶法及其子法「船舶檢查規則」、「船舶丈量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客船管理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遊艇管理規則」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