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得因解除權之行使或雙方合意解除而解除,解除權又可分為法定及約定解除權。我國民法債編通則第254條以下規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法定解除權之發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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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簽約了可以反悔嗎?簽約後還可以解約嗎?答案是有的!但需有「解除權」解除權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在契約明定解約的條件,另一個是符合法定解約的條件。
法定解除權的發生事由包括:一、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二、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準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規定)。
解除權在法律有規定外,契約之當事人也得合意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解除契約」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之效果。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