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155 - 證 交 法 22 2 罰 鍰 - 操縱股價構成要件
TWD 100.46
證券交易法之散布流言罪
其中,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 項第6款規定:「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送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構成散布流言罪,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我國證交法有關反操縱條款構成要件之研究
我證券交易法有關「反操縱條款」之規定,主要規範在該法第155條,其受禁止之操縱行為,包括空報價格(違約交割)、偽作買賣(沖洗買賣)、相對委託、連續交易、製造活絡假象及散布
論我國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規範與爭議
然,就上述如此重刑的犯罪行為, 再依現行法第155 條所明定,即除第1 款違約不交割態樣及第 7 款概括性規定之外,明禁任何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 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 10 頁
股價操縱相關法令及案例分析
(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二)團體訴訟: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 63 頁
最高法院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刑事構成要件之認定(戴銘昇)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係有關禁止操縱市場行為之規定,依據本條第 1 項之規定,共有五種操縱行為態樣:(1)違約不交割;(2)相對委託;(3)連續交易;(4)相對成交;(5)不實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連續
檢察官以甲構成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連續交易操縱股價罪責,將其起訴。本案法院審理中,甲則. 以:1.其並無誘使他人買進或賣出之意圖、2.更無利用股價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