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每年度的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也就是說,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是可以不用被課稅的。而且,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
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
扣除額資格,共可扣除32.7萬元。 (四)財產交易損失: 1.出售房屋有財產交易損失者,上限為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2.若無財產交易所得或扣除不足,可保留3個年度再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此扣除額較少人提到,是買賣不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子時, 若有損失金額,可以抵扣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當年度所得無法抵
特別扣除額: (1) 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前3年度發生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檢附有關證明損失之文據申報扣除,但申報扣除之數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
又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