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繼承遺產稅
(一)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二)受贈配偶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申請免徵遺產稅。若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因故未能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仍
說明如下: 遺產稅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繼承人主張增列農業用地扣除額,一般須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國稅局審認,惟您詢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 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
遺產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承,免徵遺產稅,並列管農作5年。 應課徵遺產稅。 ; 土地. 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對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