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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Basel III 版 · 相關附件.
1988年Basel Accord成功地推動國際性最低 資本適足率8%規範。 至1992 年年底,會員國內所有國際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資產之比率至少需達到8%之標準。 至1993 年,此要求亦 7 頁
我國銀行法規定,銀行的資本適足比率必須達到8%,目的在規範金融機構操作過多的風險性資產,以確保銀行經營的安全性及財務健全性。
註1:本表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及暴險總額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 (3)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4)普通股權益占風險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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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此,. D-SIBs 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至遲. 於114 年應分別達到11%、12.5%及14.5%之標準(詳表1)。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8 年12 月27 日以金管銀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