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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本書作為電信法的教科書,有必要介紹本書的體系構成及各章之間的結構關係。本書由十章所組成:1.電信技術及網路導論,2.電信事業之分類、執照及業務,3.網路互連,4.網際網路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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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我國現行電信法架構係於1958年所訂定,期間固為因應我國1990年代加入WTO而大幅調整原有管制架構,包括大幅引進開朱百強簡維克.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